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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拟取消行政强拆 时隔10月再征意见

14年前 浏览量:21985

[导读]二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了较大修改。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旧城区改建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征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自选房产评估机构。


新华社 制图

本报讯(记者杨华云)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昨日再次全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至本月30日。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

【草案全文】【要点对比】【意见提交】【千人论证】【阻力巨大三年难产】【大事记】

 

视频:新拆迁条例再征民意 行政强拆或成历史
再征民意征收补偿修改较大

对修法的主导思路,法制办在昨日同时公布的草案说明中表示,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取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和上次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此次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在房屋征收的核心之一补偿问题方面,草案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在上次征求意见中,13000多条意见涉及补偿问题。

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法制办表示,该条的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

为消除歧义,二次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予以明确,法制办表示,这些规定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

焦点问题一:公共利益界定仍有“弹性”

公共利益界定,在过去数年中一直是个争议不止的问题,物权法立法时就因难以界定而未能采取列举方式界定。

在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共利益采取了列举的方式界定,不少学者当时对危旧房改造等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展开了争论。

法制办此次表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制办认为,只要对被征收人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公平补偿,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利益就不会对立,而是可以统一的。

延伸阅读:旧房改造“90%被征收人同意”被删

【条文摘录】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列情形之一:1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教文卫体、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7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法制办说明】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考虑国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稳定房价,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专家解读】李晓斌(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主任):“公共利益”没有像上一稿简单列举,而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标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定义尽管还不全面,但却是现实中能够提炼出来的比较准确的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详情】【评论:危旧房莫成新拆迁条例最大漏斗】

焦点问题二:征收补偿金拟不低于市场价

【条文摘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制办说明】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专家解读】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有两个好处:1、征收补偿成本提高,会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产生事实上的制约作用。做征收决定时要考虑好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2、以往在征收拆迁中,大多数情况不是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而是对补偿不满意,确定这样的标准,对于缓解利益紧张关系,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延伸阅读:北京拆迁户盼望新政策 拆迁补偿款买不起新房】

焦点问题三:实行司法“强拆”制约政府

在此前学者们多次提出不同意见的行政强拆问题上,二次征求意见稿将措辞修改为强制搬迁,并将该权力赋予法院行使。

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为在政府和建设单位间设立了征收实施机构。法制办表示,现行建设单位是拆迁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设立征收实施机构旨在控制征收人和建设单位间过于紧密的利益联系。

【条文摘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制办说明】按照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详情】

焦点问题四:拟规定被征收人自选房产评估机构

【条文摘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

【专家解读】高喜善(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征收补偿中,被征收房屋能够补偿多少钱,评估机构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新条例,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这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果对评估价格不满意,被征收人可以提出复核,复核不满意还可以提出鉴定,评估不满意,被征收人就不会搬,按照征求意见稿,政府也不能强拆,最后必须由法院裁决,我们应该相信法律还是公正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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